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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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785 條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