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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四 節 共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