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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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四 節 共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822 條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