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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四 節 共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826 條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