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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四 節 共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