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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