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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二 節 區分地上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41-2 條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