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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75-3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