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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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