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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81-17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