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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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81-7 條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
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