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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81-9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