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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