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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七 章 質權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906-4 條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