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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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七 章 質權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