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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八 章 典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