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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八 章 典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921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