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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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八 章 典權
( 110年01月20日)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