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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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十 章 占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947 條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