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十 章 占有
( 110年01月20日)
第 956 條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