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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 四 節 條件及期限 ( 110年01月20日)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