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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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二 節 結婚
( 110年01月20日)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