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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 99年02月03日)
第 14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