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 99年02月03日)
第 8-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