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