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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 110年01月13日)
第 3 條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或修正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施行時或修正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或修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