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102年01月30日)
第 5 條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