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 99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