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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 99年05月26日)
第 11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