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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 99年05月26日)
第 16 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