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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 99年05月26日)
第 17 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