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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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五 章 物權
( 99年05月26日)
第 38 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