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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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五 章 物權
( 99年05月26日)
第 43 條
因載貨證券而生之法律關係,依該載貨證券所記載應適用之法律;載貨證券未記載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對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數人分別依載貨證券及直接對該貨物主張物權時,其優先次序,依該貨物之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
因倉單或提單而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準用前二項關於載貨證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