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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五 章 物權 ( 99年05月26日)
第 44 條
有價證券由證券集中保管人保管者,該證券權利之取得、喪失、處分或變更,依集中保管契約所明示應適用之法律;集中保管契約未明示應適用之法律時,依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