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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六 章 親屬 ( 99年05月26日)
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