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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六 章 親屬 ( 99年05月26日)
第 48 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