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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六 章 親屬 ( 99年05月26日)
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