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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八 章 附則 ( 99年05月26日)
第 62 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