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10 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之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