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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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1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