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14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