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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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23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