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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2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