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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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 112年06月09日)
第 4 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