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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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四 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 112年11月29日)
第 102 條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