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五 節 訴訟救助 ( 112年11月29日)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