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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0 條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