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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2 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