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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