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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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二 節 送達
( 112年11月29日)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